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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師叫學生罰站時,應注意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及學生的健康情形。
法律觀點:
依照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(下稱教管辦法,本辦法已於 92 年 10 月 16 日廢止,現僅有參考的效力,改授權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行訂定)的規定,教師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及輔導管教學生的義務,如果有一學生於課堂上不守上課秩序時,老師應當有加以管教而維護上課教室秩序的責任,但是必須遵守教管辦法之規定。雖然教管辦法禁止不當管教,但是短期間且一定程度的罰站,應當是在合理範圍之內。
不過,依照教管辦法第四條之規定,還是應該特別注意「學生個別身體健康的差異」與「學生的受教權之維護」。
教育觀點:
罰站是一般老師常使用的管教方法,因為他的傷害性較小,所以常忽略實施之後所衍生的受教權、人格尊嚴、個別差異及健康情況等問題,實不可不注意。如同處罰,罰站的用意在於停止學生的錯誤行為(影響秩序、他人,違反規定、學習不專注等),進而藉由這樣的處罰讓他靜下來反省,施用對象可能是個人或全班,教師除了考量衍生的問題之外,還需體認的是,任何的處罰必須佐以心理輔導,使訓輔合一,學生才能真心認錯,進而接受並服從處罰。否則,時間一久,學生對於處罰彈性疲乏,就失去處罰的效用了。
處理建議:
我們的主要建議是學生的罰站位置,必須能夠看得到、聽得到老師授課,這樣才不會因為這項處罰而影響到他的受教權。
另外,不論罰站或其他處罰的行為宜注意:
- 必須為維持秩序所需要,而其目的,是要確保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。
- 不能影響到學生的身體健康,因為某些學生可能體質特別孱弱、容易不適,這時就必須注意此種個別差異。
- 要注意是否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。
延伸思考:
老師基於輔導管教的必要,可以對學生作罰站的適度處罰,但是在執行上除了需注意處理建議所提的事項外,罰站的實施「時間」、「場所」應考量「合理」範圍,和學生的「人格尊嚴」。
某些老師認為在「上課時間」,把學生叫到「學務處」罰站或請相關人員輔導,並未剝奪其受教權,因為在「學務處」或其他教室以外的地方接受輔導管教也是上課的方式之一。雖然老師管教的方法很多,在上課期間把學生隔離在教師之外,應是屬於重大、緊急事件,老師無法處理的情況,若是隔離學生的頻率、時間過長,不僅剝奪學生的受教權,更顯現出老師偏頗與管教無能。另者,某些老師喜歡把學生罰站在眾人看得見的地方,例如:校門口、學務處門口,甚至有時讓學生身上帶著告示牌,如「我是大嘴鳥」或讓其戴口罩、吃奶嘴等,希望藉由「殺雞儆猴」的方式來達成其輔導管教的目標,但是這樣的方法容易產生標籤作用,傷害學生的人格尊嚴。因此教師在罰站學生時仍應謹慎處理,合乎教育之目的性。 |